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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成语在资阳商标注册中的运用情况

作者:资阳润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7 08:38:01

汉语的成语大多由四个字组成,一般都有出处。本文旨在探讨成语在资阳商标注册中的运用情况,希望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使用成语作为商标的优点:

1.容易为消费者识别和接受商标最基本的特性是可区分性或显著性,其基本作用在于区分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语作为商标,在显著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大量成语属于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并具有明确固定含义的词语,此类词语作为商标,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给消费者留下清晰明确的印象,将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众多的提供者中区分出来。

2.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成语具有结构固定、朗朗上口、含义丰富、指向性明确等特点,正好与企业商标品牌的推广要求吻合。优秀的企业商标品牌必须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正面印象,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传播,能引发大众的兴趣与联想,符合企业的价值导向和产品或服务内核。成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仅起到让消费者识别的作用,更能使企业品牌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将成语内涵注入企业品牌文化中,可大大增加品牌的识别度、美誉度。

3.有利于传承推广优秀的传统文化成语是我国传统文化经典中的精粹之一,蕴含了丰富的传统文化。成语经过长期使用、锤炼,形成了简洁精辟的表达方式,为我们呈现出一个缤纷多彩的人文世界,人们从中可以了解天文、地理、历史、文学、艺术、道德伦理等诸多内容,其中蕴含着民族文化各类思想和行为的趋向和准则,是我国民族文化心态生动、可感的写照。将成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运用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广中,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企业品牌推广,更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4.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商标用字规范作的八项规定。

5.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6.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7.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规范职权等。

三、成语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厂商已经认识到成语作为商标在推广与使用中的各种优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因此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不到位,对自身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涵盖范围理解不透彻或出现定位偏差,对相关成语的意义内涵把握不准确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出现了大量成语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文对此类现象进行简单分析。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商标审查机构认为属于滥用而驳回。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则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被驳回,属于对成语的滥用。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此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义,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就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来说,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较多。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使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被驳回。由于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并不必然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明显。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此类商标申请。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对此种情形把握起来较为困难。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有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但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作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语言文字的范畴进行管理规范。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传承、发展、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模仿、变造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获得注册,而不一定被归入对成语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范畴内被驳回。

饮料行业的商标纠纷也是时有发生,所以越早注册商标越能尽早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确定下来一个商标之后,剩下的就是思考怎么进行注册了,在了解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之后,一般都会选择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要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要找到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饮料行业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不管是在饮料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选择代理机构几乎都是从机构的正规性、人员的专业性、以及收费标准来进行选择。   

注册代理机构的正规性   如何判断代理机构的正规性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快速的方法,登录国家商标局官网,找到商标代理按钮,接着点击备案代理总名单,输入你要查询的公司名称,出现的结果就可以显示该机构是否有在商标局备案。      

注册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其次是判断代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性,饮料行业商标注册量是非常大的,如果机构办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那么相应的注册成功率就会降低,到头来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会出现不理想的结果。办理人员的行业积累越多,他对业务也就越熟悉、这些专业能力就跟他的从业经验有关系,如果该代理机构人员从业时间长、经手案例多,那么基本可以判断他的专业知识是较强的。   

注册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      最后是收费标准,代理注册的费用在行业内大同小异,如果有的代理机构价格异常低廉,而且给你保证百分百的注册成功率,这时候你就要小心陷阱了,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廉价而上当受骗。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跟代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仔细沟通,认真检查合同条款,明确收费明细,确保价格与之前商定的一致,消除一切隐形消费隐患。   

如果面对两家资质、服务、价钱都相差不大的代理机构而不知如何选择的话,小编建议你选择其中成立时间早、申请注册量较多的一方,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往往对行业了解深入,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率。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饮料行业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一些建议,好的选择是成功的一半,相信大家在复杂的代理市场中也有了选择的方向。

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但应当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继承有明确规定。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年内,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但应当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继承有明确规定。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 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这两个规定, 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继承。

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年内,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当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继承人应作为注册商标的共有人。

如果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人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实务中,商标继承手续基本上与商标转让手续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继承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是《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和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留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 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商标注册公告期的异议是对抢注商标的一种有效的遏制手段。

一、商标异议审查原则与裁定的标准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审查原则与商标申请的审查原则基本一样,但是,由于商标异议在整个注册过程中毕竟是个特殊程序,所以在审查结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在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商标部分构成近似或商品部分构成类似的可以通过发意见书来进行修正,但是在商标异议审查裁定中,对商标和商品都不能进行修改,裁定异议成立的,则该商标不予注册;裁定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予以注册。

二、商标异议的理由商标异议从程序上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作出的审查结束后,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那么商标异议意见的陈述也应以《商标法》为依据,这是最基本的要点。在此基础上,商标异议的理由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商标近似的比较。商标异议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提出意见,按照商标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文字部分还是图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构成近似,就可判定为近似商标。比较商标的近似主要看两商标的读音、形状、含义等方面。

读音构成近似的:如黄冠与皇冠、美而美与美尔美,黄与皇、而和尔都是音同字不同,说明的是同-事物,没有显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义美和YIMEI分别是汉字和拼音构成的商标,汉字商标义美在先注册,拼音商标YIMEI在后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原则,如果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那么在后申请的该汉字的拼音商标,与在先的汉字商标属于同音商标,构成近似,不能予以商标注册。

据此,拼音商标YIMEI与汉字商标义美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字型构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战斗和战计、露飞和霞飞、娃哈哈和姓啥啥。这些商标虽然在读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费者从直观上很难将两商标分清,因此判为近似。含义构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东湖和EASTLAKE。这些商标文字上虽然分别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义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属于近似商标。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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