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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商标注册的组合构成是怎样的?

作者:资阳润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30 08:34:24

在标志设计的时候,非常多的公司都有可能陷入一个误区,这种设计听起来非常的简单,就是几个看似简单的图案或者是简单的几个字在配上几个线条就可以构成一个标志,但是这种看似简单的图案在设计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非常讲求灵感的,甚至有可能极为繁琐的,并不是简单的设计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另外有可能出现经过了长时间的思考之后还会陷入误区,今下面公司顾问就来介绍一下在具体设计标志的过程当中容易陷入的误区和犯的错误都有哪些?

首先容易常犯的错误,就是对颜色把握不准确或者忽略了颜色的重要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很多初次接触设计标志的人往往就会患这种错误,我们要清楚,一个好的标志颜色是其中最精髓的部分,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设计师,就会慎重地选择整体的颜色走向以及颜色,可以影响情感颜色可以控制情绪颜色,甚至可以激发或者影响一个人的力量以及一个人的欲望和思想。因此,在把握的时候颜色非常关键,在选择颜色时应该结合具体的目标,受众群体应该考虑到具体有可能光看到这个标志的人的性别以及年龄或者文化取向,进而再结合这些背景运用艺术创作技巧来进行原色的搭配和选择。

另外,容易陷入的误区就是故意标新立异,在进行设计的过程当中,谁都想要把较为美好的东西呈现给大家,但是操作时可能有的人为了追求过于华丽或者是为了追求与众不同,在设计过程当中就会不断的标新立异,不断的去用一些未曾尝试或者与大众观点背道而驰的东西参与到设计过程中,此时这种标志设计出来,因为大部分朋友都非常难以理解,甚至于太过于抽象,最后造成大众对这个标志不感冒,即便是其中艺术成分再怎么高也起不到吸引用户的效果。因此,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要要做什么设计比较好。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等人身权的维护期不受约束。

(2)公民的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逝世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协作著作,截止于最终逝世的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著作权(署名权在外)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的职务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本法不再维护。

(4)影片著作和以类似摄制影片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拍摄著作,其宣布权和著作权法规则的14项财产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初次宣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著作自创造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宣布的,著作权法不再维护。

小编今天就带您来了解一下。进行一般纳税人注册,需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1、企业核名。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事先准备5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并在相应的核名网站上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查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公司名称通过审核,注册者便可以到工商局提交核名申请。

2、工商注册。如果公司核名环节顺利通过审核,注册者便可以提交相关资料。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需准备的注册材料具体包含: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其他公司注册所需材料等。

3、领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印章刻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注册者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刻章备案。具体包含:公司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章。至此,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基本完成。此后,注册者还需及时进行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等工作,办理完毕,公司就可以进入正常运营阶段了。

5、银行开户。新注册的公司在开户银行的选择时,要尽可能结合后期生产经营的便利性考虑,因为开户银行选定后变更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6、申请一般纳税人所有公司刚注册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执照出来后,需要在税务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才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被动的,一种是主动成为一般纳税人,被动是指当公司满足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税务局会强制将您的公司变成一般纳税人,不去办理都不行。主动是指可以向税务局主动申请将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具体按地方政策而定)。此外,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还需要提交具体申请材料,其一般包含: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不过,即便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也会有半年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如若半年销售额达到指定标准,便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的流程,希望能帮到您。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资阳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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