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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企业商标续展的流程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资阳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部分。权利要求书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说明书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附图则用于对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补充。各国对说明书中发明描述的规定大体相同,以中国专利说明书为例,说明书部分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例等。
有些机构出版的专利说明书还附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是专利审查员通过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找到可进行专利性对比的文件,向专利申请人及公众展示检索结果的一种文件。附有检索报告的专利文件均为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文件。检索报告以表格式报告书的形式出版。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资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强大的商标可以帮助您建立一个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成功品牌。但是,许多小企业主甚至在他们经营了数月甚至数年后才考虑商标保护。资阳商标注册公司这种方法可能会适得其反。虽然您可以随时申请联邦商标保护,但无法保证您的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即使您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建立您的品牌。
最佳策略是从一开始就考虑商标,理想情况是,当您选择商家名称和徽标并形成业务实体时。商标搜索如何帮助您建立强大的品牌您的公司名称可以构成您品牌的核心,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商标问题。如果您选择的名称与现有商标太相似,则可能无法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您的商标。
如果您继续使用该名称,其他商标所有者可能会威胁诉讼。然后,要解决这些问题,您可能需要更改品牌名称。这意味着失去您的名字认可,可能会花费数万美元购买新标志,标签,营销活动以及重塑您业务所需的一切。避免这种情况的最佳方法是在您提交名称并花钱进行营销之前进行商标搜索。
全面的商标搜索将告诉您是否存在任何可能造成问题的“容易混淆的”商标。正如这句话暗示的那样,一个“容易混淆的”商业名称有可能使顾客感到困惑,因为它看起来或听起来像你的名字,而且它用于与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例如,Delta水槽和Delta水龙头是可能令人困惑的相似,因为水槽和水龙头是相关的。但Delta水龙头和Delta航空公司不是。决定是否注册您的商标您无需在USPTO注册您的商标即可获得一些商标保护。
未注册商标可能在您所在地区拥有“普通法”保护,或者您可以在州内注册以获得全州保护。但这些都不如联邦商标那么强大,后者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并为外国注册铺平了道路。联邦注册商标还允许您在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注册,以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口。
在使用之前注册商标一般而言,您必须在您的企业中使用商标才能拥有商标权。但是,USPTO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在未来保留其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您必须根据您的商标“使用商业”或“意图使用”申请。当您使用“意图使用”时,这意味着您尚未使用您的商标,但计划在不久的将来使用它。
无论您选择何种申请,USPTO都将处理您的申请,检查冲突的商标,通知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举行公众反对期。如果您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那么一旦这些障碍被清除,您将收到有条件批准的津贴通知(NOA),您将需要开始使用您的商标并提交额外的文书工作。完成联邦注册程序。
在“意图使用”的基础上尽早申请意味着当您忙于将其开始时,您不会冒另一个企业注册类似商标的风险。如果您已经开始经营并首次考虑商标,您仍然可以进行商标搜索并申请扩大对联邦商标注册的保护。但是,在保护您的商标方面,您越早开始考虑保护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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